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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自由, 毋寧死?

Updated: Jul 4, 2022

by 劉思行傳道

自六月初英國政府逐漸解禁, 一個月來新冠病例但見倍增。皆因狂歡派對、 非法音樂會、種族平等示威、夏日海灘逍遙游… ...什麽人數禁限, 保持距離, 已一幷拋諸腦後。也不在乎與警察衝突, 擾亂民安。令人不得不反思: 自由何義? 自由何價?


中文“自由”一字最早見于《後漢書》。如“威福自由”和“百事自由”, 均以任性、任意; 自恣、自專爲義。而且古文也有“由自”一詞, 即無拘無束之意。不過, 作爲一種法政概念, “自由”是在19世紀以後才由西教士傳入中國。如英人馬禮遜 (Robert Morrison, 1782-1834)所編的《英華字典》(1847-1848再版本) 是以“自由”, “自主”來翻譯 “freedom”和“liberty”。 此外, 在1895年後群起蜂擁, 遠赴東洋肆業的中國學生也大力推廣了“自由”這個概念。(參高名凱等《漢語外來詞詞典》頁410; 王桂主編《中日教育關係史》, 頁367-69)


故此, 清廷在20世紀初推行教育改革時, 便煞有介事地加以界說: “自由者, 不過使安分守法之人得享其應有之樂利而已, 豈任性妄爲之謂乎?” (1904《學務綱要》) 然而, 即使是非官方人士, 如著名報人梁啓超在介紹“自由”概念時, 也强調“自由”可分“野蠻”與“文明”兩類, 惟後者值得提倡。而學貫中西的嚴複在翻譯John Mill 的On Liberty時也故意將書名定爲《群己權界論》, 表明自由權利須講界限; 也回避使用“自由”一字, 改用同音字“自繇(隨從之意)”來翻譯freedom, 以示非指自恣、自縱。(熊月之《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》, 頁692-93)


反觀西方對“liberty”的解讀却委實是以“解除束縛, 率性而爲”爲其主旨。來自法語“liberte”的liberty一字自14世紀末以來, 已有自作主張, 自由選擇之義。如牛津大學哲學家Isaiah Berlin (1909-1997) 的〈兩種自由說〉(“Two Concepts of Liberty”, 1958) 所言: 自由具有正、負兩面的意義 – 前者是不受干預, 沒有拘束(free from), 後者却是能够自决, 有所造作(free to do)。而西方傳統中的“自由”, 精髓正在于前者。明乎此就不難理解爲何西人或世人常會用上一句“人身自由”或“My body my choice”來圓釋、開脫種種的自私、自毀(生命與倫常)的行爲。也無怪乎時人竟會倡言選擇性別 - 男、女、半男不女 – 只要“朕喜歡”! 這壓根兒就是說: 人不單要不受別人的約束(interpersonal restrictions), 如法律、輿論; 也要不受自己的約束(intrapersonal restrictions), 如道德思想。


作爲基督的門徒, 吾人既不幸活在這倒行逆施, 歪理囂張的世代裏, 就實在不得不返回《聖經》來對自由的意義和目的作一番厘清與辨正的工夫。 首先, 當知人能享受自由, 乃是神的恩賜。由于我們的神是一個有個性(personal)和重關係(relational)的神, 所以祂造人是按照自己的形象(創1:26), 賞賜自己的靈氣(創2:7), 使人能作一個真正有血肉情感和有自由意志的活人, 能和祂建立真實和親密的關係。


其次, 享受自由也要講求規範。如《創世記》所載, 甫經受造, 人就被神吩咐要“生養衆多”; 要“治理這地”和“管理”各樣生物(創1:28); 要“修理、看守”伊甸園(創2:15); 要不吃“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” (創2:16)。若以今人對自由的理解來觀測, 這種生活也是挺不容易 - 只能吃素、只能在伊甸園內活動、只能有一位性愛伴侶…...更何况還要聽從一個更高權威的吩咐來活!


但平情而論, 始祖在伊甸園的生活雖然單調、簡樸, 但却是愜意、快活 – 男女各司其職、各展所長、互補不足; 且兩情相悅(尤見于“獨居不好”的亞當初見夏娃的反應, 創2:18, 23)、琴瑟和諧(才會婦唱夫隨, 夥同犯罪, 創3:6)、天長地久; 也不愁吃喝; 更與主日親…足見規範本可帯來秩序、安定、歡愉和幸福。只可惜始祖爲了一嘗“好作食物”、“悅人眼目”、“可喜愛的, 能使人有智慧”和使人“眼睛明亮”, “如神能知道善惡”的禁果 – 即爲了滿足口腹、眼目、求知和自尊之欲 - 而不惜濫用自由來否定規範, 忤逆神旨(創3:5-6)。于是求享無限制的自由, 却反受更終極的束縛 - 罪與死。不單貽害自己, 也禍及後人 (羅5:12)。


故此, 再次, “正面自由”才是自由的正道。因爲惟有運用自由去服務一個自己以外和以上的對象, 自由才意義更彰, 價值更長。作爲基督的門徒, 我們自然就要以服侍神、服務人作爲行使自由的準則與目的。當知享自由必須有規範; 行自由也必須付代價。如主耶穌所教導: “若有人要跟從我, 就當捨己, 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。” (可8:34) “舍己”幷不是慘遭逼害, 身不由己; 却是發自甘心與愛的犧牲。


就如保羅爲了“叫人不花錢得福音”, “為要多得人”, “爲要與人同得這福音的好處”, 于是“甘心作了衆人的僕人” (林前9:18-19, 23); 于是放弃了“靠福音吃喝”和娶姐妹爲妻, 携眷傳道的“權柄” (原文“exousia”是特權、能力、掌控與自由之義。林前9:4-5)。他更教導信徒必須爲別人的利益而捐弃自由。如他勸勉那些知道吃“拜祭偶像之(食)物”是“不吃也無損, 吃也無益”的“有知識”的信徒, 必須爲了避免絆倒良心、信心軟弱的人而放弃吃“拜神肉”的“自由” (原文也是“exousia”。林前8:4-5, 9)。足見自由的運用總該是爲了榮耀上帝和造就他人 (參 林前10:23, 31; 加5:13-14)。


尤有進者, “正面自由”其實圓滿了“負面自由” (negative liberty)。因爲人身與人心的自由總不及“離罪與死”的自由的價值, 也脫不掉“離罪與死”的自由的意義。如主耶穌所言: “所有犯罪的, 就是罪的奴僕。” (約8:32, 34) 又如保羅所言: “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…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” (羅7:23), 而犯罪的“工價”或“報酬”就必然是肉體幷靈魂的永死。(羅6:23) 故此, 惟有服侍神與人, 人才可享有終極意義和最高價值的自由 (參 羅8:2; 林後3:17); 惟有服膺于真理, 人才可從罪惡的捆綁和靈死的束縛中得以解脫 (約 8:32)。


說到底, “自由”的涵義不單在于free from, free to do, 却也包括“free to be” - 能自由、自主去成爲自己本該是的一個人。于信徒言,就是要成爲保羅所說的一個“爲主而活”、“爲主而死”的“主的人” (羅14:8); 也是主耶穌所說本可發放鹹味的鹽和本可照亮世人的光 (太5:13-15) 。總之, 弟兄姐妹, 要完全經驗完美的自由, 我們必須運用自由來遵主吩咐、與主相親; 善用恩賜、侍主侍人。勿忘“不自由”, 雖“毋寧(肉身之)死”, 但濫用自由, 亦必致(靈魂之)死。誠心所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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